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9********,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在**镇农贸市场的傣味烧烤店吃烧烤、喝酒。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通关往墨江方向行驶。同日21时44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260公里200米处时,被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甲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3.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831325****;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