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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海南饮酒后驾驶吉B086CP号车沿解放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街路口处时,将行人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受伤后李某甲主动报案自首。2020年5月26日经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8.9mg/100ml。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船营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船营大队事故科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附卷和解材料等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证人李某乙、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南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受伤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英

检察官助理:姜乃源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附卷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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