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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凌晨1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粤LK****小轿车沿博罗县罗阳街道建设路往广汕公路行驶,行驶至博罗县罗阳街道建设路与博惠路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粤S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博罗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经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粤LK****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未见安全隐患,碰撞前通过视频录像画面的瞬时速度约为47.4km/h;粤S4****二轮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未见安全隐患,碰撞前瞬时速度约为44.7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2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曾小玲

2020年71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341319****,地址:博罗县**区**座**号,保证人:李某乙 ,电话:1521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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