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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8********,佤族,大专文化,无业,云南省西盟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0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QS153FMH-A*12******,车架号:L9SPC5131C1******)沿西盟县龙潭路行驶,行驶至木鼓路与龙潭路交叉口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驶肇事摩托车到西盟县**局住宿区停放,然后走路返回现场报警,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处警。经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3.73mg/100ml血。对此次事故李某甲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说明、驾驶人违法查询、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血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新

检察官助理:杨镝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1页,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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