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13X,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人,住弥渡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云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乙、李某丙沿弥渡县果河路由北向南行驶。17时0分,行驶至弥渡县果河路K18+1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云L*****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李某甲、赵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赵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在现场对李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李某甲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270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李某甲带至弥渡县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备检。经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67.7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李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弥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明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1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