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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大车司机,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户籍所在地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村平房。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1月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罚款一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蒙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乌海市海南区包钢厂区内排队过磅时与插队大车司机发生争吵引发打架,大车司机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李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联系“110”指挥中心,经110派警,李某甲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2.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珏

检察官助理:张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的处所包头市九原区**村平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8页;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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