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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二部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70********,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大学教授,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室,现住上海市松江区********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沪******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文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湖路路口右转弯期间,驶入对方向车道,先与沿滨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的李某乙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接着与对方向车道内由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民警巡逻到场处置,随后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有醉酒嫌疑,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被撞车辆物损进行赔偿且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及证人李某乙、陈某某、柴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沪******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文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湖路路口右转弯期间,驶入对方向车道,先与沿滨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的李某乙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接着与对方向车道内由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民警巡逻到场处置,随后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9mg/ml,后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

2.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办案说明》、抽血照片、证人江某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实,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mg/ml。

3. 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因操作不当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发生事故的唯一原因,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事故造成李某乙驾驶的车辆物损为人民币8956元,陈某某驾驶的车辆物损为人民币19232元。

4.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具有驾驶资格及其所驾车辆的基本情况。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已经对事故造成的车辆物损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两位车主的谅解。

7.被告人李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晓静

2020年11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80516****

2侦查卷宗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

(1)​ 有悔罪表现;

(1)​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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