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8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村**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区**村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粤LF**小型汽车,沿三门峡市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门口时,与同向行驶驾驶豫M**二轮摩托车的卫某某发生冲突,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民警发现带至湖滨分局治安大队。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甲
的测试值195mg/100ml,民警随即将李某甲带至三门峡市黄河医院抽血存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卫某某、尚某某、贺某某、李某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村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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