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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甲性别: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家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22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23时12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贵FA****号小车从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撒拉溪镇往黎平县方向行驶。2019年12月4日凌晨3时左右,李某甲在厦蓉高速公路天星桥服务区休息时,喝了一瓶啤酒后继续驾车往黎平县方向行驶。2019年12月4日凌晨5时左右,在厦蓉高速公路黎平县水口收费站匝道上,李某甲驾驶车辆驶出公路撞到右边山坡上,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甲在交通事故现场又喝了一瓶啤酒,后被查获。黔东南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3.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鉴定;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喝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敬东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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