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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同年8月1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山阳县十里铺街办高二社区向山阳县城方向行驶,21时45分,行至山阳县城翠坪小区东三叉路口时,被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田某某、李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鉴定意见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婕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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