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95********,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幢**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22时至23时,被告人李某甲在阳江市江城区城南**KTV饮酒。2020年6月4日早上,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粤QJ0****号小型轿车沿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天6时20分许行驶至漠江路**酒店门前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心隔离带。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甲的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经抽取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取得C1机动车驾驶证。
经交通道路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护栏损失79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3、鉴定文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第一项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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