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城**栋**。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28日、2016年1月11日先后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原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及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在其B2类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仍驾驶渝F0****小型面包车,从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往南门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南门光明村委会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6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现场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照片;

6.查获现场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兰

                                  

                                  2020 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782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