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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号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号附**)。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2010年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渝AY****白色大众牌轿车搭载周某某、李某乙,行经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邮局、一品中学,至一品街道桥华路路段时被正在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两次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分别为174mg/100mL、18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抽取静脉血样送检。

2020年12月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46.3mg/100mL。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经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2021127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32****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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