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垫江县**街道**组**号,现住垫江县**院**栋**单元**。2005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渝******小型轿车,从垫江县**街道**路**院出发,往小平桥方向前行约100米后,由于操作不当,与被害人杨某某停靠在路边的云******的小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甲主动叫他人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后被出警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垫江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待检。经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李某甲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5.9mg/100ml。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人员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材料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李某乙、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渝公鉴(乙醇)[2020]30622号检验报告;
6.抽血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主动让人报警并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其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卢宁
检察官助理 周川福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活页5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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