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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南川区**有限公司食堂员工,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渝D5****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郑某某、女儿李某乙,从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龙村3组行驶至省道303路段(小地名墙沟)时,发现民警设点检查,便下车让李某乙推车经过。李某乙在推车过程中,因操作不慎,与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甲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遂将其查获。经鉴定,李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8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记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渝公鉴(乙醇)〔2020〕30976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查获被告人李某甲、血样提取视频;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宇

                             检察官助理 李佳鸿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镇

**组**号(联系电话1871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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