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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蒙K**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教育街交叉路口处时,撞于前方呈头北尾南状停驶至此处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的徐某某驾驶的蒙K**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徐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81.05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引泉

                              检察官助理李博文

2020年12月31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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