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玉龙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林西路交叉路口向南左转弯时,与李某乙驾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1.25mg/100m1,属醉酒状态。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5.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2059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魏天琦
检 察 员:周东兵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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