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桥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李某甲,性别: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村**街**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村**街**号。因犯抢劫罪,2008年7月7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因犯抢劫罪,2015年3月12日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23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陕******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鉴定,其浓度为140.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家奎
检察官助理 :王羽
2020年12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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