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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1********,汉族,高中文化,自贡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0时36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川C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三八路一品湾时遇交警设卡检查,李某甲不服从交警指挥,冲关逃避检查时与马某某驾驶的川CN****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驶离。20时46分,李某甲驾车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火车站龙井羊肉汤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随后李某甲被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7mg/100ml。李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某甲与马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马某某维修费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被害人身份及车辆证明等;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

二、证人李某乙、江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检查笔录;

七、冲关、挡获、抽血、送检视频;车辆受损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驾驶机动车与马某某驾驶的川CN****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事故后逃逸,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平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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