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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8********,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乡**村**组,现住地永兴县**街道**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湘L5****小型轿车由永兴县金河铭庄方向沿人民东路驶往永兴县戴家东街方向。20时38分,当车行驶至永兴县人民东路二中路段,李某甲驾驶车辆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驾驶人郭某某驾驶的皖SS****小型普通客车侧面相刮后又继续前行,。当车辆行驶至永兴县樱花足浴城路段时,李某甲看见道路左侧位置有一个停车位便驾驶车辆行驶过去,由于操作不当,又撞向停驶在道路左侧停车位由驾驶人余某某驾驶的粤SA****小型普通客车。因车没有停进停车位,李某甲继续驾驶车辆逆向行驶在道路左侧车道,行驶至永兴县游泳馆对面路段,又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驾驶人刘忆驾驶的皖SS****小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造成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含量为2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雪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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