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宜章县**村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湘******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宜章县长村乡经宜凤高速回宜章县城,行驶至宜凤高速5公里宜章南收费站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41.4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等书证;
2.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达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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