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乡**村**号,住海南省三亚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琼A0****“黄海”牌普通货车从三亚市吉阳区鲁迅中学沿榆亚路往狗岭路方向行驶,途径榆亚路和狗岭路交叉口右转弯时,碰撞到静止在路口等待信号灯的琼B5****号、琼B5****号等四车,造成三名乘客受伤及三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结案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海南省三亚市**路**号,联系方式1500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保证人:李某乙,联系方式15188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