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3********,满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务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甘AG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街道**西路**门口出发驶往**街道**方向,21时27分许,途经**街道**西路****门口地方时,与楼某某驾驶的浙D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某甲又从**隧道叉口掉头沿**西路驶往**方向,21时54分许,途经**街道**西路**酒店地方时,与李某乙驾驶的浙D0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两起事故的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该两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楼某某、李某乙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资料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李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8*******;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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