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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乡**村**号,现租住松阳县**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8月1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8时02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酒后驾驶牌号浙K69****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l0年l0月3l日,保险终止日期2009年l2月25日,强制报废期止20l8年l0月24日),途经龙丽线112KM+700M路段,与对向占道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浙K8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呼气检测,李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违法记录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缴物品决定书及照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7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1张;

7.物证:浙K69****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五年内被追究,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颢真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金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

2.电子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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