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211978********,河南省偃师市人,汉族,市民,本科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21时,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C*****号牌汽车沿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号线杆西17.8米处,与李某乙驾驶的豫C*****号越野车相撞,李某甲逃逸。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3、司法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