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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村,住宜阳县城关镇****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17时许,李某甲在自己位于宜阳县**后边家属楼**号楼家中喝酒,喝了三两左右白酒后,因其女儿李某乙发烧在宜阳县人民医院治疗。李某甲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自己名下的豫C6****号黑色帕萨特轿车从宜阳县文化南路由北向南行驶,经解放路、矿口路、红旗东路行驶到宜阳县人民医院。当晚21时左右李某甲驾驶豫C6****号黑色帕萨特轿车载着女儿从宜阳县人民医院出发,沿红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南路东街小学门口时,被宜阳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并被带至宜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阳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宜阳县中医院血样采集表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3、李某甲被查获及在宜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现场照片;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若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寒

        杨花平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宜阳县**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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