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20时59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某某永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香港路北头时,被执勤民警发现,被告人李某甲强行逃跑,后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3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欣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