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20时59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某某永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香港路北头时,被执勤民警发现,被告人李某甲强行逃跑,后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3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欣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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