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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泊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铸造工厂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住河北省泊头市******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由泊头市公安局郝村派出所执行;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由泊头市公安局郝村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2时10分,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J7****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张家口市桥东区北环鱼儿山前街路口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环鱼儿山前街路口右转弯时,与沿林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3****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在王某某报警后,李某甲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经事故民警勘查中发现,李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现场由医务人员对李某甲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3.48mg/100ml。该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李某甲赔偿了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4000元,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人员详细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件单、情况说明、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

7.视听资料:天网监控录像、呼气式酒精检测及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少龙

检察官助理:吕英杰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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