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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城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商务局门口路段时,与对行左转弯掉头王某某驾驶的鲁Q*****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证人杜某某、李某乙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2册、其他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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