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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82********,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2003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0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冀******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长城大街世纪汽车城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李某甲不配合民警检查,后被民警带至交警支队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87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综合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居住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表、现场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龙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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