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29031970********,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任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冀J0Z2X8棕色东风标致轿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任丘市总部桥头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8.0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4-392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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