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1********,汉族,初中,工人,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三日,2020年1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时20分,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苏H*****号轿车至汕头路宁连路桥下附近,为躲避交警检查,沿汕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汕头路与广州路交叉口时,冲撞进路口东南侧绿化带,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8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勘验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25240****)。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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