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苏A9****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云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怡康街路口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擦,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某某**路**号**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