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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5********,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住南京市建某某********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花苑****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苏A9****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云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怡康街路口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擦,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某某**路**号**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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