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4日6时30分,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号牌为粤DX2****的报废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往西行驶,至**路**号前路段时摩托车右前侧碰撞到路边垃圾桶,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和被告人李某甲自身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mg/100ml。经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平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汕头市**路**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汕头市公安局110处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户籍证明、前科说明、病情介绍、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纪某甲、纪某乙、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琪
检察官助理:林楠
2020年5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本案案卷2册共105页、补充材料1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