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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琼D*****号小型轿车,车上载有吴某甲和周某某,由**方向沿701县道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适时遇有麦某甲驾驶无号牌拖拉机,车上载有吴某乙等人在前方对向行驶,由于李某甲未确保安全行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某、吴某乙、李某乙、石某某轻伤二级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样酒精含量为87mg/100ml。经昌江县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主要责任,麦某甲负次要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在案件侦查阶段,与被害人李某乙、沈某某、吴某乙、石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名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人民币15000元,总计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告知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收据、民事调解书;

2.证人麦某甲、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沈某某、吴某乙、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2247号、2249号)、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昌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琼昌公司鉴(法)字[2020]004号、005号、006号、007号);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案件侦查阶段,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书 记 员: 吉承高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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