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乡**村**)。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7****的小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海花苑小区,后经北海花苑小区行驶至塘市花苑南门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3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截图和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投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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