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执行完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KK****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培正大道利和路西11米处,与行人陈某某、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鲁某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京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68868****。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