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东莞市**镇**大道**对出路段时,与赵某甲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甲车上的乘客张春艳、付某某、李某乙、赵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98mg/100mL。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赵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982****;保证人李某丙,联系电话1382728****。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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