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4********,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三清观村李家堡组1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17日13时50分许,酒后驾驶无牌时风牌农用三轮车行驶至岫岩县**镇**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民警带到岫岩县公安局办案区进行调查询问并提取血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的李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照片及车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血样酒精含量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黎明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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