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41958********,汉族,初中文化,潍坊高新区人,退休,户籍地及现住址潍坊高新区**街**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鲁******黑色奥迪A6轿车沿潍坊高新区**街向东行驶至**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李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兆乾
2020年12月16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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