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13时30分许,李某甲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沟头村至亓官庄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村西时交由李某乙驾驶,李某乙驾驶鲁******号轿车前行100余米与赵某某驾驶的鲁******号中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莱芜区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甲驾车时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30.3±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延忠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
1386344****;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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