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2016年2月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与朋友李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等人在章某区***街道**村西一饭店内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载李某乙至**村一烧烤店再次饮酒,之后李某乙酒后驾驶上述车辆载李某甲沿***路由西向东行驶,先后撞击路边铁丝网及花坛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并将其带至派出所。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又驾驶上述车辆沿***路由西向东行驶,23时10分许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甲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经检验,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0.5±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哲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31511****);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