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车牌为皖******的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城关镇交通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交通路翡翠宫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6mg/100ml。
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强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庄**号。
2.侦查卷宗2册,卷内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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