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03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豫C****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路桥短途南站出发,驶往温岭市箬横镇方向。6时26分许,自北往南居路滨线慢速车道行驶至路滨线0KM+400M处即路桥区路南街道古岙村东门前路段时,与同向前方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碰撞,造成黄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8日死亡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弃车逃逸。同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2毫克/100毫升。根据台公交直三认字[2020]第00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及反馈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通话记录、行车轨迹、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池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事故车辆鉴定报告、病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未安全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玲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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