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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行政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工地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未具备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饮酒后驾驶号牌豫P0****小型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路**前路段行驶,后驶入**工地内实施盗窃被接处警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李某甲因盗窃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信息、行车轨迹信息及截图、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前科材料、盗窃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李某乙、夏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建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571280****)

2.电子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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