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86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沿博罗县金龙大道由惠州往龙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公庄镇金龙大道辉帆石材门前路段时,不慎自行摔倒,随即被公安民警查获。同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武
检察官助理:严文颖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456****;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501749****。
2.案卷3册、光盘2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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