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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21987********,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数码快印中心**,出生地河北省张北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京LK****),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G6辅路南辅线旧县公交车站处时停驶昏睡,被群众举报后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共党员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材密封袋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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