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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东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园**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L****3的灰蓝色迷你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1.8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车辆照片、涉案人员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含量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保险截图;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被告人李某甲呼吸式酒精检测、抽血的录像;6.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薇

检察官助理 李珂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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