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里**楼**门**号,现住该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5的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御掌柜饭店西边路北侧的停车位内发生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8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报警台电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黄立红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6月16日
附: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五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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