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4********,群众,文盲,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庄**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其于2019年4月2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5月31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30日与李某乙等朋友先后在**镇**村**庄**队喝过酒。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其表哥王某某车牌号为云******的吉利牌小型轿车从尚勇回勐腊。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车行驶至昆磨高速K642+500m处勐腊北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其被当场通过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结果显示为159mg/100ml。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当天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0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庄**队,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5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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